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十二条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第五十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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