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持有健
39/10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8/23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