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05 10:17
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持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