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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