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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