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活动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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