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停业,直至吊销生产核准证。
  第九十四条 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保留进货相关票据凭证或者保留的票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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