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日期:2012-12-05 10:17
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的有关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参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农村集体聚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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