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5 10:08
达拉非、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查处。2024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复函已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作为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益,将药品添加到食品中进行销售,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