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11 10:00
行食品安全抽检并委托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为:检出鸡源性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1月2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小作坊非法分装食品、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5月2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