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12 09:00
该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结合该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中学使用变质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4年9月23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某中学使用变质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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