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12 15:53
南农贸大市场发现有商户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鄂南农贸大市场B区L51号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准备销售的猪肉64.98公斤未进行检验检疫,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从石南凡店一家养猪的农户家购进该案涉猪肉,未进行检验检疫,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嘉鱼县新蛋活禽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