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公布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4-11-15 08:48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4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家土猪咸肉和农家土猪咸肉(黑猪手工香肠)案
  2024年6月18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5月19日对某经营部(食品加工小作坊)抽样检测的农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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