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26 14:53
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