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解读
日期:2026-03-31 17:45
追溯信息法律效力。《规定》明确在鲁牧云中如实录入或者查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在山东食链中如实录入或查验检疫检验证明、追溯信息,视为落实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记录、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义务,不需采用纸质方式重复履行相关义务。
(五)监管衔接。《规定》明确畜牧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根据追溯信息向上下游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依法对有关主体及所涉产品开展调查处置。
(六)数据安全。《规定》要求使用鲁牧云和山东食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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