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解读
日期:2026-03-31 17:45
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行信息化追溯。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畜禽屠宰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肉类制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从事食用畜禽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大中型和连锁食品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重点主体应当率先实行信息化追溯。
(三)实行信息化追溯的方式
食用畜禽产品屠宰企业要在鲁牧云中录入购货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关联相应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相关信息将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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