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3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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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省内采购实行信息化追溯的食用畜禽产品时,应当使用山东食链查验追溯信息和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省外采购或进口时,应当在山东食链中如实录入供货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种类、交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并上传相应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销售实行信息化追溯的食用畜禽产品时,应当在山东食链中选择销售批次产品,并如实录入批发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