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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框架“五大弊端”
日期:
2013-03-05 10:36
全事故时才会被追究,导致一些部门和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综合协调工作困难,办事效率较低,食品安全的隐患处置难。
其四,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在日常监管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较多案件线索和行政资源,但对作案手段隐蔽的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理等,还须依靠公安司法机关。
其五,追溯制度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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