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滥用添加行为将严惩
日期:2013-05-08 09:50
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解释》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相关罚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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