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个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3-07-05 08:29
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解释》第1条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标准。两高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解释》)第4条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但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
2/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2/25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