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惩戒食品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日期:2013-09-27 09:43
监管部门予以解除。
  根据辽宁食安办规定,只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10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即被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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