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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惩戒食品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日期:
2013-09-27 09:43
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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