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
日期:2013-11-21 09:16
  从株洲市食安办获悉,12月10日起,株洲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腊猪肉制品必须配上标识,除自产自用外,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餐饮单位也不得购进和使用。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无标识腊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腊肉制品。
  上午,市食安办联合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等来到桥头农贸市场、满江红农贸市场、福尔莱酒店等地对《通告》进行宣传,并在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2/30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