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细则
日期:2013-11-28 16:55
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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