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细则
日期:2013-11-28 16:55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
6/3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15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