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禁产禁销无标识腊猪肉制品
日期:2013-12-13 09:49
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的腊肉制品。
  《通告》规定,在生产环节,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在流通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出售的腊猪肉制品必须有标志标牌,注明了产品的信息。在餐饮消费环节,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标识的腊肉制品。
  株洲市政府表示,自12月10日起,凡违反《通告》要求的,质监、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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