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13-12-16 11:26
息。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的;
  (二)畜禽收购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收购记录的;
  (三)从事畜禽产品运输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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