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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068—2011 肉类加工机械 油炸机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7年第4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张奎彪、刘明光、常文武、蔡晓湛、曹丽萍、张善耕、赵宁、季建林。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吉林省艾斯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桑玛士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小康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双汇集团、江苏雨润集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张奎彪、刘明光、常文武、蔡晓湛、曹丽萍、张善耕、赵宁、季建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加工机械油炸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及其他食品加工的油炸机(以下简称“油炸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JB/T 7232  包装机械  噪声声功率的测定  简易法
  JB 7233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SB/T 22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导热介质
  用于烹炸食品的食用油。
  3.2  加热能力
  为榨油加热的最大功率,单位通常为KW。
  3.3  油炸食品合格率
  在规定的工艺条件下,一批油炸后食品中,合格品数量占油炸食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及废品)总量的百分比。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
  油炸机型号编制形式应考虑产品结构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其中,产品主要名称用油炸机字母“YZ”居首表达,产品辅助名称代号(如电油炸“D”、燃气油炸“Q”等)居第二位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型式与基本参数
  4.2.1  型式
  油炸机产品名称代号按能源(热源)分为电油炸机(YZD)、燃气油炸机(YZQ)、燃油油炸机(YZY)、燃煤油炸机(YZM)、蒸汽加热油炸机(YZZ)、导热油加热油炸机(YZR)。
  油炸机结构特征代号按压力方式分为真空式(ZK)、常压式(CY)和加压式(JY)。
  油炸机除渣形式代号按除渣形式分为机械除渣(J),水力除渣(S),混合式除渣(H)人工除渣(R)。
  4.2.2  基本参数
  油炸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油炸机的基本参数
名称 参数
加热能力kW 1~1000
油炸食品合格率  % ≥95
正常工作噪声  dB(A) ≤80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油炸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油炸机运行平稳,运动零、部件或阀门开关动作应灵敏、协调、准确,无卡阻和异常声响。
  5.1.3  油炸机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和GB 19891的规定。
  5.1.4  油炸机导热介质槽、各管路的连接应密封可靠,无渗漏现象;各润滑部位应润滑可靠,不应有漏油现象。
  5.1.5  油炸机的零部件应拆卸、安装方便,便于清洗。
  5.1.6  油炸机所用的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7  油炸机应配置醒目的温度控制与显示装置。
  5.2  外观质量
  5.2.1  油炸机的外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无缺焊、漏焊、毛刺及其他明显缺陷。其表面涂层均匀、牢固,无明显污浊、流痕、剥落、斑点、起泡、修补痕迹等缺陷。其不应存在有可能划伤操作者的部位。
  5.2.2  与食品原料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死区,便于清洗。
  5.3  电路控制
  5.3.1  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油炸机的导线不应裸露。电气装置中指示灯和按钮颜色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
  5.3.2  除满足5.3.1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油炸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应符合SB/T 227的要求。
  b)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压强度:最大试验电压1 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1s的时间。
  5.4  温度控制
  5.4.1  油炸机的导热介质定值温度波动应≤5℃。
  5.4.2  油炸机导热介质各处温度差应≤2℃。
  5.5  安全防护
  5.5.1  油炸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控制柜电气防护等级为IP54,设备清洗部位电气防护等级为IP65。
  5.5.2  带有传动系统的油炸机应设有连锁保护、防油溅装置和通风排烟接口,当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报警。
  5.5.3  油炸机上应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5.4  对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外露的旋转齿轮、带轮、链轮等应有防护装置,机器的往复应有极限位置的保护装置。油炸机上的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特别应防止烫伤、防火、防漏电。
  5.5.5  凡肢体能够接触的设备高温部位,为防烧伤应作绝热或防护。
  5.5.6  大型油炸机要有油温过热保护和火警预警装置。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5℃~40℃。
  6.1.2  导热介质为食用植物油。
  6.2  空运转试验
  每台油炸机装配完成后,机械部分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1h,低速和高速各30min,检查设备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6.3  导热介质槽、各管路密封性检查
  用水或油加入导热介质槽、各管路等部件中,检查其密封性。检查结果应符合5.1.4的规定。
  6.4  导热介质温度波动试验
  在油炸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导热介质温度设定到规定值(20℃~240℃)。经30min的连续监控,导热介质温度波动应符合5.4.1的规定。
  6.5  油炸食品合格率试验
  试验在油炸机连续正常运行后进行,以同一种食品不同班次,分三次抽取30kg(每次10kg),按其产品标准选出合格品(d),剔出不合格品和废品。其合格率(N)应符合N≥95﹪的规定。
  按公式(1)计算成品(食品)合格率。
  N=d/30×100﹪ ..................(1)
  式中:
  N——合格率,﹪;
  d——合格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6  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油炸机的噪声按JB/T 723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不大于80dB(A)。
  6.7  电气安全试验
  6.7.1  绝缘电阻测量
  用兆欧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3.2b)的规定。
  6.7.2  接地装置测量
  按SB/T 227的规定测量其接地装置,接地应符合本标准5.3.2a)的规定。
  6.7.3  耐压试验
  用耐压测试仪按GB 5226.1的规定做耐压试验,耐压强度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
  6.8  外观质量检查
  用目测或触摸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应符合5.2的规定。
  6.9  安全防护检查
  用目测检查安全防护,应符合5.5的规定。
  6.10  材质检查
  检查设备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6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油炸机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每台油炸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导热介质槽和各管路密封性、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牌应固定在油炸机的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或商标;
  ——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执行标准号。
  8.2  包装
  8.2.1  油炸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2  油炸机外包装上除有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油炸机的包装应罩上塑料薄膜后装入木质内包装箱内,油炸机及附件应牢固固定,符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  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产品。
  8.3.3  按包装箱上给定方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油炸机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8月15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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