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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2/008-2021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1年第7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熟卤制品厂房、气调包装设备、包装前物料、产品的要求以及对于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贮运、销售的推荐要求。
  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周黑鸭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富裕、张春彦、邓丽、张超、王彩虹。
  本标准代替DBS42/00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填充气体应符合的标准:
  —增加了附录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卤制品厂房、气调包装设备、包装前物料、产品的要求以及对于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贮运、销售的推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调包装熟卤制品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熟卤制品
  以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为主料,以食盐、香辛料等为辅料,经煮制、卤制(或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制品。
  2.2  气调包装
  气调包装是采用阻隔性包装材料,通过充入填充气体调整包装容器内的气体比例,以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延长保质期的一种包装方式。
  2.3  冷链(也称“冷藏”)工艺
  指熟卤制品熟制后,在2小时内将熟卤制品中心温度降至≤10℃,并在熟卤制品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运和销售的过程。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3.1  技术要求
  3.1.1  厂房要求
  3.1.2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的相关规定执行。
  3.1.3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符合GB 50687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设计按照GB 50687的相关要求执行。
  3.1.4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制冷设备,保障产品冷却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2℃,气调包装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5℃。
  3.2  设备要求
  3.2.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3.2.2  加工设备要求
  3.2.2.1  包装环节应具备相应的气调包装设备,填充气体应置换包装容器内的空气。
  3.2.2.2  气调包装设备应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3.2.2.3  气调包装设备应能控制封口压力、温度和时间,以确保封口的效果。
  3.3  包装前物料要求
  3.3.1  包装材料
  3.3.1.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卫生要求符合GB 9683的规定。
  3.3.1.2  气调包装应选用阻隔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其中氧气透过量、水蒸气透过量符合表1规定。
表1  包装材料氧气透过量和水蒸气透过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氧气透过量cm3/)m3.24h·0.1MPa) ≤1800 GB/T 1038
水蒸气透过量g/(m3·24h) ≤5.8 GB/T 1037
  3.3.2  填充气体
  氮气应符合GB 29202的规定,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
  3.4  产品要求
  3.4.1  在保质期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2  气调包装容器内氧含量≤1%,残留氧的测定方法参见附录A。
  3.5  储运、销售要求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的贮运、销售宜符合冷链工业要求。
附录A
气调包装容器内残留氧的测定
  A.1  方法原理
  采用化学电池作为测定气调包装容器内残留氧的传感器。
  包装容器内待测气体通过仪器探针及仪器内置取气泵通入化学电池,根据气体中的氧在化学电池中的电化学特性,通过测量与氧含量有确定函数关系的化学电池的电位、或电流、或电导等物理量,实现对包装容器内气体氧含量的分析测定。
  A.2  仪器设备
  根据气调包装容器内填充气调的种类和氧含量范围,选择检测限和量程满足需求的氧分析仪。
  A.3  检测方法及要求
  A.3.1  应按照仪器维护保养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校验。
  A.3.2  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安装仪器及采样系统,开启仪器。
  A.3.3  当仪器示值稳定时,读取氧含量值。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2021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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