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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369-2019 规模化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1年第11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代替DB36/T 369-2001《规模化养猪生产技术规程》,与DB36/T 369-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6/T 369-2001《规模化养猪生产技术规程》,与DB36/T 369-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名称修改为规模化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补充了规模化猪场、全进全出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名称修改为“规模化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合并了猪的饲养和管理;
  简化了兽医防疫的消毒制度和免疫程序部分内容;
  删除了场址选择和规划布局。
  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邓群、杨恒、臧一天、丁能水、游金明、赖以斌、盛孝维。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DB36/T 369-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规模养猪的引种、饲养管理、繁殖、兽医防疫、养猪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商品猪场的养殖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25172  猪常温精液生产与保存技术规范
  NY/T 65  猪饲养标准
  NY/T 636  猪人工受精技术规程
  NY/T 820  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DB36/T 406  规模养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06]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17]第2513号《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17]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养猪场
  年出栏量大于或等于500头猪的养猪场。
  3.2  全进全出
  在同一时间内将同一生长发育或繁殖阶段或处于同一生产工艺的猪群,全部从一个阶段猪舍转至另一个阶段猪舍或出栏。
  3.3  休药期
  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引种
  4.1  引进的后备种猪应生长发育良好、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符合NY/T 820相关要求。
  4.2  引进种猪及其精液时,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猪场引进,种猪引进后应隔离观察30d~45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检疫。
  4.3  公猪每年更新30%左右,母猪每年更新25%~30%。
  4.4  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商品肉猪场所选择的良种及其杂交组合。
  5  饲养
  5.1  饲养标准
  参照NY/T 65猪饲养标准的要求执行。
  5.2  饲料及饮水要求
  5.2.1  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2  配合饲料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
  5.2.3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2.4  饮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  猪群饲养管理
  5.3.1  总则
  规模猪场应根据猪的生理特点,参照GB/T 17824.2组织各阶段猪的饲养管理。
  5.3.2  后备种猪饲养管理
  5.3.2.1  后备种猪采取前高后低的营养水平,注意能量蛋白质比和矿物质、维生素及氨基酸的补充。6月龄前自由采食,不限量;6月龄后每天限量2.0kg~2.5kg。
  5.3.2.2  公母猪分栏饲养,按体重分成小群,每栏4~6头。公猪出现性欲后单栏喂养,充足运动。调教后备猪在固定地点排粪尿、睡觉和进食。
  5.3.3  空怀母猪饲养管理
  母猪断乳后每天喂配合料3.0kg~3.5kg,根据膘情调整营养水平及饲喂量。保持养殖环境干燥、清洁,温度和湿度适宜,猪舍内环境要求按照GB/T 17824.3执行。
  5.3.4  妊娠母猪饲养管理
  5.3.4.1  妊娠母猪分两阶段饲养,妊娠周期(配种~90d),限量饲养,配种后即限食,日喂2.0kg~2.5kg,逐步增加到3.0kg。妊娠后期(妊娠90d~产前3d),采取充分饲养,每天喂精饲料3.0kg~3.5kg。
  5.3.4.2  妊娠前期可小群饲养,每栏4~5头。妊娠后期单栏饲养。注意保胎,防止胚胎死亡和流产。
  5.3.5  哺乳母猪饲养管理
  5.3.5.1  分娩当天少量喂料,第2d开始,根据胎次、产仔数、膘情等逐渐调整饲喂量,断乳前适当减料。
  5.3.5.2  生产母猪分娩前5d转入产房,转入产房的母猪注意清洗消毒。分娩时做好助产工作,保持猪舍干燥、清洁,注意通风换气。冬季注意防寒保温,夏季注意防暑降温,猪舍内环境要求按照GB/T 17824.3规定执行。
  5.3.6  哺乳仔猪饲养管理
  5.3.6.1  保证仔猪吃足初乳,3日龄补铁补硒。7~10日龄补料,逐步增加喂量,3~4周龄断乳。断乳后逐步过渡饲喂保育仔猪料。
  5.3.6.2  做好助产工作,仔猪产出后立即用拭干粘液,然后断脐,称重和打耳号,登记。产后2d~3d仔母隔开,定时哺乳,并固定乳头。
  5.3.6.3  产房要设置保温箱,可采用电热板或红外线灯采暖保温。
  5.3.6.4  根据猪场实际和养殖情况,选择适当的哺乳仔猪断奶方法。
  5.3.7  保育猪饲养管理
  5.3.7.1  注意做好断奶仔猪的饲养和环境的过渡,过渡完成后充足饲喂,勤添少喂,不限量。
  5.3.7.2  精心调教,调教仔猪在固定地点吃料、睡觉和排泄粪尿。冬季注意保暖,并定期通风换气。
  5.3.8  肥育猪饲养管理
  5.3.8.1  肥育期分前期(60kg前)和后期(60kg至出栏)二个阶段饲养,采用“前敞后限”饲养方式,60kg前采用高能量、高蛋白饲粮;60kg至出栏,适当降低饲粮能量和蛋白水平。
  5.3.8.2  调教猪只到固定地点吃料、睡觉和排泄粪尿,保持栏舍清洁、卫生。
  5.3.8.3  夏季注意防暑降温,冬季注意保暖,猪舍内环境要求按照GB/T 17824.3执行。
  5.3.8.4  出栏时驱赶不要过急,禁止鞭打,以免发生应激综合症。
  6  繁殖
  6.1  初配时间
  初配时月龄与体重同时达到标准:母猪一般在8月龄、体重110kg以上初配,公猪10月龄、体重140kg以上初配。
  6.2  发情检查
  每日早、晚2次要仔细观察并记录空怀母猪发情情况,可将公猪赶入待配母猪栏中,进行试情或诱导其发情。
  6.3  配种时间和次数
  一个情期内配种2~3次,发情后愿意接受公猪爬跨或按压腰部呆立不动时第1次配种,间隔8h~10h进行第二次配种。若采用本交加人工授精配种,第1次本交配种,第2次和第3次可采用人工授精。
  6.4  配种方式
  采用本交或人工授精配种,一般规模化养猪场本交结合人工授精。种猪场应采用重复配种方式(即用同一头公猪连续配2~3次),商品猪场可采用双重配种方式(即用2头不同公猪配种)。
  6.5  精液质量的检查
  定期检查,并注意精液品质,具体指标应符合GB/T 25172和NY/T 636的规定执行。
  7  兽医防疫
  7.1  防疫基本要求
  防疫基本要求按照GB/T 17823的规定执行。
  7.2  免疫程序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预防疫病的发生。
  7.3  兽药使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2513号《兽药质量标准》、并遵守处方兽药与非处方兽药使用规范。
  8  养猪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DB36/T 406的要求进行。
  9  养殖档案管理
  引种、饲养管理、消毒、免疫、检疫、销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投入品使用记录等日常工作,应有详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生产记录建案归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6年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记录要定期检查和统计分析,有效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2020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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