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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2015-04-22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下午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精神,巩固了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许多条款经过修改后更加严谨,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下午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精神,巩固了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许多条款经过修改后更加严谨,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
  车光铁委员说,从目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仅未对食用农产品作出明确定义,且监管标准也没有从安全性、营养性等方面区分于其他农产品,极易导致在食品安全监管源头上出现薄弱环节。对此建议,将食用农产品统一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并对农业、林业、食药等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监管脱节和重叠问题,真正实现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链条全面监管。
  王刚委员表示,第122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当前很多食品经营者就是靠“一口锅、一招活”作谋生手段,交不起5万以上罚款。
  王刚委员建议这一条中,增加对无证经营者,首先监督补办许可证。对拒不办证的,再行罚款。无证摊贩很多都是最基层的老百姓,他们不知道现在办证并不要钱,就是登记一下。还有一些因为流动性很大,不知道去哪儿办。所以责令补证时,工作人员要说明去哪儿补,或者把证送上门,这样有利于形成市场监管的和谐氛围,也符合实际因素。
  杨震委员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问题,食品安全法有两条涉及这个方面:一是,第33条第8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二是,第45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该进行更进一步的严格要求,不仅仅是针对“直接入口”食品。建议医疗卫生部门根据特殊情况,要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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