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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四川公共服务范围

2015-05-07      来源:中国畜牧网    
 
内容摘要:日前,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已发布《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日前,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已发布《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责任明确
  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广开门路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艺技术。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同时,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
  补贴到位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持“谁处理补给谁”原则
  《意见》明确,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予以保障;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最后《意见》还提出,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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