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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0年)

2023-10-30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效
  1.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基本建成。2015年以来,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全省各地加快建设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积极推进处理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工作。目前,全省已建成16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及110个乡镇集中暂存点为基础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配备病死畜禽专业收集车辆73台,体系覆盖全省121个县(市、区),全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2.无害化处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和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养殖和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各方责任,建立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地方政府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目前,全省除大兴安岭(偏远地区)外的121个县(市、区)政府全部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了委托处理协议,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开展,基本做到集中处理覆盖全省。
  3.无害化处理补助畜种不断增加。在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将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一并纳入补贴范围,其中省级对病死牛补助不高于400元/头;病死羊不高于56元/只;病死家禽不高于800元/吨。进一步引导各地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视程度,积极从项目立项审批、环境评估、用地、电力、用水、税收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项目资金,协调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保险补助等配套政策,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推进格局。
  4.无害化处理监管手段持续规范。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环节信息抽查审核机制和月度数据确认机制,压实各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开发“智慧龙牧”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制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应用“智慧龙牧”平台开展病死畜禽申报、收集、处理和补助确认工作,实现病死畜禽的收集、调运、入库、处理、残余物管理等各环节信息化动态管理,有效保障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面临形势
  1.处理场所布局不够合理。目前,我省共建有16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涉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等8个地市,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等5个地市未建有无害化处理场,现采取跨区域收集的方式。个别无害化处理企业仍使用相对落后的方法进行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设施设备配置低,生物安全风险高等问题。
  2.集中处理数量有待提高。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特别是非洲猪瘟发生后,一些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得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出于防疫考虑,不愿将病死猪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采取场内自行处理方式,造成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存在病死畜禽收集数量不高。
  3.动物疫病防控压力较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是各种病毒的“集散地”,一旦处理不彻底、清洗消毒不过关,很可能成为新的传染源,将扩大动物疫病传播范围。我省冬季寒冷,特殊的气候条件导致无害化处理企业在清洗消毒上会存在盲点盲区,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省级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现状,统筹规划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市(地)具体负责规划本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2.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提升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3.坚持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结合不同地域特点和实际,鼓励以跨行政区域就近委托处理为补充。
  4.坚持数字赋能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全面实行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集中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有效衔接,推动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通过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无害化处理场所,积极稳妥推进病死畜禽暂存、收集、转运和处理全环节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到2030年,建成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病死畜禽做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实现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和合理利用。
  三、主要举措
  (一)病死畜禽处理场所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加大对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的改造升级力度,最大限度发挥集中处理能力和规模效益。原则上每个市(地)至少建设1个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国家和省级在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资金安排上,优先向未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的市(地)和畜牧养殖大县倾斜。同一县域内建有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病死畜禽要在本县域内处理,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在本行政辖区内合理布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合理建设收集站点,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合理设置病死畜禽暂存场所,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支持已建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升级改造现有设备设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地区,相关场所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以“智慧龙牧”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全面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系统,统一实行病死畜禽申报、收集、运输、处理全程信息化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和推广应用,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场所规范使用“智慧龙牧”无害化处理模块,加强对病死畜禽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及时上传。
  (四)无害化处理管理机制。按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确定实施病死畜禽集中处理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为承担全省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以及暂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边远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技术工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下进行处理。市域内或县域内未建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由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接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绩效考核,落实无害化处理场所农业设施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对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传播扩散或引发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地域特点、动物分布、饲养环境等情况,综合研判制定本地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大投入,强化政策保障。各级财政应对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开展病死畜禽集中处理与保险联动的地区,依规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用于县级财政保费补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给付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严格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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