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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7县市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2016-03-15      来源:烟台晚报    
 
内容摘要: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烟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烟台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2016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和收集体系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和合理利用的目标。
  年底7县市建成规模无害化处理厂
  到2016年底,福山、牟平、莱州(已建成)、莱阳(已建成)、蓬莱、海阳(已建成)、招远7市(区)建成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及辐射县市区的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高温发酵和碳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
  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应委托邻近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其中,芝罘区、烟台开发区和栖霞市可委托福山区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高新区、莱山区和昆嵛山保护区可委托牟平区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龙口市可委托蓬莱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
  畜禽养殖、屠宰和交易场所建无害化配套设施
  按照要求,畜禽屠宰厂、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等,原则上应依法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畜禽存放设施,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鼓励和支持将畜禽屠宰厂、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规模饲养场等纳入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
  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在所有有畜村和未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负责收集本村散养户或本场的病死畜禽。在所有有畜镇(街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负责收集辖区内各暂存点的病死畜禽。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收集各暂存站的病死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站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
  提供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0元(莱阳市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市区进行补助。
  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猪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按照折算成猪单位(30只蛋鸡、鸭或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的方式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以猪单位计算,补助标准为:养殖(场)户16元(自建暂存点的规模养殖场21元)、村级暂存点5元、镇级暂存站16元、专业无害化处理厂43元。对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经验收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对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实际处理量按照规定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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