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任务清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8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加快畜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调整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推动我县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稳定充足供应,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与畜牧生产协调、健康、永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符合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划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包括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所辖13个镇(硐底镇、古河镇、花滩镇、井江镇、老翁镇、龙头镇、梅白镇、梅硐镇、双河镇、铜鼓镇、铜锣镇、长宁镇、竹海镇)。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畜禽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如下:

注:1.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2.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规模达不到标准,不属于畜禽养殖场。
五、禁养区区域划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县城、场镇、农村居民聚居点22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详见:长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二)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
长宁河河道10年洪水水位100米以内陆域范围,东山水库沿库两岸100米陆域范围内。长宁河干流自硐底镇育贤村六组进入我县境内,先后流经硐底镇、龙头镇、竹海镇、长宁镇、古河镇,共计5个镇,禁养区面积约9.133平方公里。长宁县东山水库位于长江右岸一级支流长宁河左岸碧玉溪上游,涉及我县长宁镇坪上村、三村村和百合村,禁养区面积约2.38平方公里。
(三)自然保护区
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核心区包括最南部和北部两个部分,均为保护区内海拔最高地段,南北两个核心区总面积共33.35平方公里。南部核心区面积26.32平方公里。最南端边界为长宁县与兴文县、珙县相接壤的县界,县界两侧是保存完好、原始的生态公益林,且沿线均为山脊,多为高10-50米的悬崖绝壁,行人难以到达,山脊峡谷成为保护区核心区的天然屏障,梅硐河和双河均发源于此。北部核心区面积7.03平方公里,其范围包括以龙峰寺为中心的国有林区域。
缓冲区亦相应分为南、北两部分,总面积为50.36平方公里。南部缓冲区海拔较高,仅在山间分布一些平原,森林郁闭度高。北部缓冲区海拔较低,有成片的各种竹林生态系统。
(四)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蜀南竹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范围:
(1)风景名胜区内忘忧谷景区的核心部分;
(2)各景区具有风景名胜区代表性景观及周边区域;
(3)龙吟寺和仙寓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
核心景区面积总计1.7平方公里。
蜀南竹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龙井桥—歇口寺—大园地—田湾头和大坝—赶场凹—真龙寺—走马坝—中咀上—黄桷咀—新奇口以西,四方坝—坝头—细漠滩—双木林—花头咀—陆家—沙田湾—长宁河(喻家溪桥—三江口段)以东,三里半大坝和新奇口—大雁坝—新房子—瓦窑梗—大板上—大黄桷—桥头边—青杠坪以南,思晏江(三江口—炭溪段)—片龙山—白杨林—江红公路(白杨林—龙井桥段,不包括大井乡场)和包括夕佳山民俗博物馆所有用地。面积103平方公里。
(五)城镇居民区
根据长宁县中心城区、各建制镇的土地利用现状,畜禽养殖禁养区:长宁县县城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建成区。随着城镇发展,当城镇建成区范围扩展后,禁养区应依实际情况动态变化。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相关要求
(一) 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
(二)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
(三)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和整治完成后,各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本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位,坚决杜绝不履职不尽责现象发生。
(二)整体联动,统筹协调。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县内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实施。
(四)严格督查,落实法规。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执行情况纳入各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适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优化调整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优化调整方案顺利实施。禁养区划定后,各镇、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不得在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小区)或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养殖场(小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粪污规范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8﹞9号)废止。
附件:1.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总表 (提取码:eit7)
附件:1.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总表 (提取码:eit7)
2.长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提取码:xbue)
3.长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分布图 (提取码:f5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