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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

湘农联〔2021〕17号

2021-04-16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构建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一体化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构建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一体化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畜牧业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按照“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严把标准、转型升级”的总体思路,调整优化畜禽屠宰设置模式和产能布局,全面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淘汰落后屠宰产能,提高屠宰行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创建50家标准化屠宰场,培育20家集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基本实现畜禽标准化屠宰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形成冷链配送、品牌营销、产加销融合等新型经营模式。
  二、调整生猪屠宰场设置模式。按照养殖产能与屠宰产能相匹配的原则,调整优化生猪屠宰场设置模式,引导屠宰产能由主销区向主产区转移,由小散屠宰向现代化屠宰转型,着力培育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现代化生猪屠宰场和养宰销一体化生猪屠宰场。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下的县,原则上只设置1家生猪屠宰场;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可设2家生猪屠宰场。支持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年出栏地方猪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或年加工猪肉产品2万吨以上的肉类加工企业配套发展与其养殖、加工产能相匹配的生猪屠宰场,可不受其所在地区生猪屠宰场规划数量限制。规范乡镇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除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外,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农业农村部现有批准备案数量,总量控制,只减不增。
  三、积极推进家禽和牛羊集中屠宰。引导支持市州城市区和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城区加快淘汰活禽交易,推进实施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支持年出笼鸡鸭等家禽1000万羽或鹅300万羽以上的家禽养殖企业申办与其养殖产能相匹配的现代家禽屠宰场。暂未建设专业化家禽屠宰场的市州城市区在疫情防控、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期间应设置家禽应急集中屠宰点。稳步推进牛羊集中屠宰,鼓励在生猪屠宰场增加牛羊屠宰线,切实解决牛羊屠宰“散小乱污”问题。
  四、严格畜禽屠宰场设立条件。新建畜禽屠宰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批准新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畜禽屠宰场建设规模的要求。新建屠宰场的设计年屠宰规模生猪、肉牛、肉羊、活禽应分别在30万头、1万头、15万只、1000万羽以上,并需配套建设相应的冷链贮藏和配送体系。不再批准新建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场。
  五、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屠宰质量规范管理,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肉品配送冷链化为主要内容,开展屠宰标准化创建。按照“取缔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推进屠宰场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场。加快推进现有屠宰场标准化改造,坚决淘汰桥式劈半锯、敞式烫毛机等落后屠宰设备、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支持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屠宰车间,完善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冷链配送、生态环保、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提升标准化屠宰生产能力。鼓励新建屠宰场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联网实时运行,推进屠宰生产可视化监控。支持屠宰场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实现从畜禽入场到肉品出场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六、加快肉品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覆盖屠宰加工、储存运输及肉品销售整个环节的冷链,建立全程“无断链'啲肉类冷链物流体系。鼓励现有畜禽屠宰和肉品加工、销售企业增设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冷柜、冷藏车等设施设备,提高肉品加工储藏和冷链运输能力。加快肉品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建设,鼓励发展冷链配送肉品销售点,逐步形成“主产区集中屠宰、全链条冷链配送、主销区冷鲜销售''的畜禽屠宰销售模式,转变肉品销售方式,提高冷鲜肉销售和消费比例。
  七、落实畜禽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持有畜禽屠宰证的屠宰场按规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官方兽医短期内无法满足检疫工作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作为补充。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严禁不检疫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和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行为。所有屠宰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全省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网络化精细化监管。
  八、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肉品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从畜禽屠宰源头赋予肉品统一的电子追溯码。严格畜禽宰前入场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畜禽屠宰前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标识及健康状况,开展违禁药物、非洲猪瘟等检验检测。屠宰场应建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质量检验检测室和车辆清洗消毒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每条屠宰生产线应配足符合资质条件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同步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支持屠宰场联合后续加工、销售等下游企业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查。
  九、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采取明查暗访、有奖举报等方式,常态化打击私屠滥宰,捣毁私屠滥宰窝点。对从事私屠滥宰、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处罚。加大违规屠宰销售行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坚决禁止肉品销售地区封锁,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市场垄断。各地不得限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外来猪肉等畜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私屠滥宰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从严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畜禽屠宰加工和肉品冷链储运配送体系建设纳入现代农业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屠宰场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肉品精深加工以及冷链储运配送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畜禽屠宰加工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多渠道增加屠宰加工项目建设资金。
  十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畜會屠宰管理属地责任。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环节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日常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违法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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