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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

2022-03-01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摘要: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通过所在区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布鲁氏菌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 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通过所在区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等偶蹄动物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种公牛和羊还需要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全市所有羊(不包括种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对奶牛布鲁氏菌病继续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奶牛布鲁氏菌病A19株疫苗免疫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72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0〕1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实行申请批准后免疫;对种畜禁止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狂犬病:犬只饲养者应当按《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猪A型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疫病流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调整优化强制免疫病种范围的建议。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不具备程序化免疫的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区要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1号)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有关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动物种类和病种制定免疫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区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工作,指导有关人员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加强生物安全防护。
  (四)做好免疫记录。各区要组织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详细记录免疫情况(免疫数量、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操作人等),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狂犬病免疫标识的制作、质量监督和发放管理工作,督促并指导各免疫定点按要求填报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打印免疫证明。每年年初,应及时收回处理上一年度剩余标识,禁止跨年度使用标识。
  (五)落实报告制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统计报告疫苗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结合“牧运通”平台及时调度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监测情况,每月10日前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区要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时跟踪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级季度监测中对各区主要疫病的免疫效果进行抽测,并通报抽测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实施强制免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建立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疫苗采购、储运、使用和疫苗瓶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广泛宣传告知。各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国家和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告知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及时公开本辖区强制免疫相关政策,按要求公示“先打后补”工作有关信息。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各区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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