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5号)精神,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简称“示范场”),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要求
(一)创建标准
年度示范场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的创建标准,具体参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27号,可网上查询)。
(二)创建畜种
创建畜种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品种,结合我省畜牧产业发展实际,今年以肉牛、家禽为主,以生猪、肉羊、奶牛为辅开展创建活动。
(三)养殖规模
结合当前我省畜禽养殖业发展实际,不同畜种的创建场,2022年养殖规模(以验收时为准)标准设定为:
1.生猪。自繁自育场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专业育肥场年出栏育肥猪1万头以上。
2.肉牛。母牛繁育场能繁母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育肥场年出栏育肥牛1000头以上。
3.奶牛。存栏奶牛1500头以上。
4.肉羊。母羊繁育场能繁母羊存栏1000只以上,肉羊育肥场年出栏肉羊3000只以上。
5.肉鸡。年出栏肉鸡10万只以上。
6.蛋鸡。产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
(四)逐级备案
创建场必须通过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逐级备案。
二、创建任务
2022年,创建国家级示范场4个。同时,对2019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到期的示范场(附件1)进行复验。
三、申报指标
每个市(州)及省管试点县仅限申报1个规模养殖场参与示范场创建,即申报1个创建场。2019年度国家公布的示范场自愿申请复验,复验示范场不占申报指标。
四、申报要求
为促进中小养殖户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效衔接,优先支持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规模养殖场申报创建场。申报单位(规模养殖场)须在申请书简介一栏中,说明与中小养殖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
五、创建程序
(一)企业申请。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提出示范创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附件2),报送县级畜牧部门。复验示范场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验申请书(附件3),报送县级畜牧部门。
(二)市县审核。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创建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创建要求,组织对申请创建场进行实地核实,择优遴选示范创建企业,并于4月底前将审核确定的创建场申报材料、示范场复验申请一并报送所属市(州)畜牧部门。市(州)畜牧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的创建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于5月25日前按照申报指标要求将本地区审核后的创建场申报材料(1式3份)及示范场复验申请(1份)报送省畜牧局。
(三)省级验收。6月底前,省畜牧局完成对市(州)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附件4);8月10日前组织专家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创建场和申请复验示范场开展现场考核验收,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复验)评分标准》(附件5),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复验)意见书(附件6)。
(四)信息公示。省畜牧局根据考核验收(复验)结果,在农业农村部创建控制指标内择优遴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8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9-10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对我省申报的创建场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等。11月底前,公示并发布示范场名单以及复验合格示范场名单。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场创建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工作进度。市(州)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申报指标落实到具体县(市、区)。相关县(市、区)要将具体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规范组织创建场申报和遴选。市县要强化推进措施,积极帮助创建场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创建效果。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结合创建标准要求,及时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加强对创建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养殖场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市(州)要及时总结提炼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场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优势,通过现场观摩、技术培训、重点推介等形式,发挥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的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强对创建场的政策扶持,将国家和省级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适当向示范场倾斜。在统筹中央和省级畜牧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政策支持,加大对示范场创建工作的投入。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吉林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评估方案》,定期对现有示范场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并为新公布示范场颁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指导示范场通过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定期填报有关信息和核心生产指标。
各市(州)及省管试点县要在5月25日前将示范创建申报材料和示范场复验申请报送省畜牧局,逾期不予受理。8月底前,将本地区示范创建经验做法报送省畜牧局(发送指定邮箱)。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6】
1.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到期的示范场名单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验申请书
4.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
5.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标准
6.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