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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再次公开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3-02-2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内容摘要:  为规范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
  为规范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2月26日前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反馈意见请注明“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规范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格式
  (一)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样式及说明详见附件1。
  (二)生猪定点屠宰代码的编码规则及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样式详见附件2。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格式及制作
  (一)生猪、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3。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验讫印章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4。
  (三)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均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监制”。
  (四)在国家颁布家禽(鸡、鸭、鹅等)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之前,屠宰企业制定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同意,按照屠宰企业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国家颁布家禽(鸡、鸭、鹅等)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后,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的检验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家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3。
  (五)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式样及说明详见附件5,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式样详见附件6。
  (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印制费用由屠宰企业承担。
 
  三、管理要求
  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由各市自行确定具备资质的企业制作。各市要加强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的制作、保管、发放和登记工作,要与制作证章标志的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要落实人员建立台账,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及有关证章标志印制、领取等相关记录,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完善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屠宰企业证章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回吊销、注销企业的证章标志,严厉打击冒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其他屠宰证章标志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联系获取。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印制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2023年4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内销售的肉品,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证,不再出具纸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证式样详见附件7。
  (三)本通知印发后,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牌上标注的定点屠宰代码及发证机关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重新印制。
  (四)农业农村部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标识的式样和使用要求有新规定的,按农业农村部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章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1日印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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