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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自宰生猪(杀年猪)的合规风险提示

2026-01-20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微信号    
 
内容摘要: 冬春季杀年猪是我省农村传统民俗,既承载着乡土温情,又关乎疫病防控与食品安全。为规范农村自宰生猪行为,明确合法边界,根
         冬春季杀年猪是我省农村传统民俗,既承载着乡土温情,又关乎疫病防控与食品安全。为规范农村自宰生猪行为,明确合法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示如下:
  一、杀年猪活动仅限农村地区
  根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不过,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禽类的情形除外。
  合法杀年猪活动仅限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仅供个人及家庭成员食用或用于招待亲友,不得流入市场。任何单位不得借“杀年猪”名义,未经定点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二、严禁违法违规屠宰活动
  (一)严禁私自销售。对外销售的生猪产品均需出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附具“两证两章”。未经检疫检验直接或变相售卖自宰猪肉;以“体验费”“进场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提供自宰猪肉食用;通过线上渠道售卖,或委托他人代销自宰生猪产品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超出农村区域屠宰。自宰自食生猪活动须在我省规定的农村地区范围内开展,严禁在城镇建成区、市场周边、公路沿线等非农村区域私自屠宰生猪。
  (三)严禁忽视疫病防控与安全要求。冬春季为我省动物疫病高发期,农村地区杀年猪时需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不得屠宰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前后需对场地、工具彻底消毒。屠宰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做好病害组织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三、相关责任提示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既守护传统民俗温情,也守住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底线,共同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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