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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食品安全配套条例起草 作坊食品禁入食堂

2013-02-19      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内容摘要:《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昨天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质监局已起草了《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许可办法》)、《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备案办法》)、《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等4个配套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质监局已起草了《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许可办法》)、《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备案办法》)、《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等4个配套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许可办法》规定,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例如应具备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应具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这些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名。
  《指导意见》中规定,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备案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
  《工作规程》规定,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的,例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部分条例摘要
  《许可办法》规定了吊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6种情形:
  故意使用卫生部开出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中的物质;
  故意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故意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地沟油;
  故意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掺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绿豆糕、藕粉、芝麻酱、调味品等食品;
  故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加工生产的;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工作规程》中规定,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示: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的,例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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