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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惩戒食品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2013-09-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内容摘要:从辽宁省食安办获悉,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黑名单"制度正式在辽宁省实行:食品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受到联合惩戒。
   从辽宁省食安办获悉,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黑名单"制度正式在辽宁省实行:食品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受到联合惩戒。
  据介绍,为了严惩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辽宁省将把每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信息向发改委、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通报,并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旅游食品保障及行业扶持等政策挂钩。企业进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除外),以辽宁省食安办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 "黑名单"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应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级(或以上)监管部门予以解除。
  根据辽宁食安办规定,只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10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即被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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