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pmpc.cn/file/upload/202112/07/16-14-00-42-1.gif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食品安全 » 正文

株洲市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

2013-11-21      来源:新华网    
 
内容摘要:从株洲市食安办获悉,12月10日起,株洲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腊猪肉制品必须配上标识,除自产自用外,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餐饮单位也不得购进和使用。
   从株洲市食安办获悉,12月10日起,株洲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腊猪肉制品必须配上标识,除自产自用外,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餐饮单位也不得购进和使用。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无标识腊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腊肉制品。
  上午,市食安办联合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等来到桥头农贸市场、满江红农贸市场、福尔莱酒店等地对《通告》进行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在桥头农贸市场2楼,记者注意到,散装售卖的腊制品居多,虽摊主能提供整体包装,但包装上并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市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株洲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无标识腊肉制品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小作坊,投资小、移动快、隐蔽强、监管难,卫生条件极其恶劣,食品安全缺乏保障,这也成为病死猪肉回流餐桌的主要途径。”
  《通告》规定,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
  从市质监局了解到,目前,株洲市有6家腊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QS认证。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可将产品送至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向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获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加工、销售腊肉制品。
  市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将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12331(市食药监局)进行举报。
 
http://www.mpmpc.cn/news/show.php?itemid=34711
 
关注"肉食界"微信公众号
专注肉类纵横资源,服务于肉类全产业链的信息“复兴号”
[ ]  [ 打印 ]  [ 投稿 ]  [ 关闭 ]  [ 评论 ]  [ 返回顶部
 
 
免责与声明:

1. 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或与本网联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本网转载编辑的内容,版权由原作者或资料提供方所拥有,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应或删除相关内容并致歉!

4. 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谨防上当受骗!

5. 投稿与合作热线:010-88133989, E-mail:info@mpmpc.org


 
 
 
热点推荐
新闻排行
 
×关闭
http://www.xinglongjixie.com/
×关闭
http://www.mpmpc.cn/news/show.php?itemid=27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