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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肉禽屠宰检疫

  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     发布日期:2013-01-21
 
核心提示:肉禽屠宰检疫是由产地到屠宰厂后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检验,是控制、扑灭传染病传播和保障肉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肉禽屠宰检疫是由产地到屠宰厂后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检验,是控制、扑灭传染病传播和保障肉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肉禽屠宰检疫的重点是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等,方法步骤如下:
  1宰前检疫
  1.1严把进场关
  (1)查验证件、了解疫情。向畜主索取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高致病免疫证明),了解产地疫情,饲养用药是否有违禁药品、核对只数,查验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字。视检肉禽外貌,证物相符后,精神良好,无异常情况,准予卸车;数量不符,查明原因,依法补检或重检;发现疫情,立即隔离圈,确诊后依法处理。(2)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禽群的静态、动态情况。检查禽的精神状态、羽毛、皮肤色泽、粪便状况等。因肉禽的运输主要用笼装,屠宰企业基本没有待宰场所(圈),随到随宰,群体检查较难,靠前挂时,对稍有病态可疑的禽,应立即剔出进行个体检查。(3)个体检查。从头部开始作系统检查。先检查冠、肉髯及头部无毛部分的颜色,是否苍白,发绀、发黑、出血及痘疹等现象,手压是否退色,眼睛、口腔、鼻孔是否有异常分泌物。粘膜是否苍白、充血、出血;口腔与喉头部有无假膜或异物存在。听呼吸有无异常,有无咳嗽;手摸嗉囊有无积食、气体、液体;观察关节、骨骼有无肿胀,脚皮鳞距增大等。被毛是否清洁,紧密有光泽,视检泄殖孔;外伤、肿胀及寄生虫等,必要时检测体温。(4)对宰前检疫为健康禽群后方可上挂屠宰。(5)屠宰过程中,需随生产链条逐只观察,剔除病禽、死禽。
  1.2肉禽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1)对健康禽由驻场官方兽医出具准屠单后方可准予上挂屠宰。(2)对病、死鸡和疑似疫病的鸡进行剖检,检查有无传染病的病理变化。被步诊断为高禽流感、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等恶性传染病时要禁宰,封锁现场并立即上报,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对死因不明的鸡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GB16548-2006)作销毁处理,饲养单位不得带回。(3)被病禽污染的场地、设备用具,应进行严格消毒。
  1.3运输工具消毒
  卸车后要监督车主在指定地点对运输车辆、装运笼具等进行认真清扫、消毒,由驻厂监管官方兽医检疫,在回收的消毒证明的卸后消毒一栏内填写消毒用的药品、浓度及消毒方法,并签名。
  1.4记录存档
  驻场官方兽医在宰前检疫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标识、准宰通知书等检疫清单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24个月以上备查。
  2宰后检疫
  2.1肉尸检查
  (1)视检体表:检查体素的皮肤的色泽、皮下血管的充血程度,判定肉尸的放血是否良好。正常皮肤呈淡黄略带红色而有光泽。皮下血管充血为放血不良,宰杀前死亡禽皮肤呈紫红色,皮下血管淤血。(2)观察体表的完整性和清洁度。(3)天然孔及可视粘检查,检查眼睛、鼻腔有无炎症、肿胀、病理性分泌物,口腔、咽喉有无充血、出血、溃疡等,检查肛门有无充血出血等变化。(4)检查体表和翅肢关节有无血斑、炎性水肿、结节、肿瘤、毛囊炎、化脓性创伤等,有病变的禽剔出。(5)体腔检查,检查体腔内部有无赘生物、寄生虫及传染病的病变和肿瘤,发现异常者应割开检查。
  2.2内脏检查
  (1)检查肝脏:外表、色泽、形态、大小及软硬度有无异常,胆囊有无变化。(2)观察心脏:心包膜是否粗糙,心包腔是否积液,心脏是否有出血,形态变化有无赘生物。(3)脾脏:是否充血,肿大、变化,有无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性肿物。(4)胃:腺胃与肌胃有无异常,必要时切开检查,注意腺胃黏膜乳状突起有无出血点、溃疡,剥去肌胃角质层检查有无出血、溃疡。(5)肠道:视检整个肠管浆膜及肠系膜有无充血、出血、结节,特别注意小肠及盲肠,必要时剪开肠管检查。(6)注意检查卵巢,有无肿胀变形,硬度,色彩有无异常等。(7)注意肾脏、输尿管、肺脏及气囊、腔上囊有无异常。(8)有异常者剔出,按动物检疫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9)必要时可进一步做实验室检验。
  3宰后检疫结果的处理
  3.1对检疫合格的禽鸡及产品的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肉禽及产品,按包装要求装袋、冷冻后,装箱;由官方兽医在外包装和每个最小单元内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识(检疫大、小标签),方可销售。
  3.2对检疫不合格的肉禽及产品的处理
  经屠宰后检疫发现高致病禽流感、鸡新城疫等一类传染病时,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上报,由县级以上兽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对全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病鸡眮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
  经宰后检疫发现二类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官方兽医应在须做生物安全处理的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盖。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3.3存档
  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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