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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     发布日期:2013-01-31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猪链球菌、“瘦肉精”等事件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后,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我国肉类消费中,猪肉及其副产品在各类肉食品中占有主要的比例。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猪链球菌、“瘦肉精”等事件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后,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我国肉类消费中,猪肉及其副产品在各类肉食品中占有主要的比例。过去我国的猪肉及其副产品的供给,主要是由地方性小厂供给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集团化运作的大公司开始逐渐取代小厂成为猪肉供给的主力军,逐步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比如雨润集团,北京千喜鹤集团,双汇集团等已成为市场冷鲜肉的主要供给者。但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市场利益空间限定的情况下,只有不断降低成本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在这一动力的驱动下,很有可能导致个别企业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去执行,将有毒有害及病害动物产品通过屠宰加工环节进入流通领域,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也给我国猪肉生产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确保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下面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加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
  集团化运作的大公司,其各个分公司往往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独立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各分公司主管及员工的福利待遇都是以其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为了提高分公司的营利情况,会尽最大可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利用率。致使个别企业负责人,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一些有毒有害及病害产品投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增加了消费者食用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风险。虽然《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进行动物屠宰、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明确提出了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应具备的防疫条件,以及违反规定所应当受到的责罚。但公司负责人由于业务繁忙,加之存在侥幸心理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因此,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及其主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是尤为必要的,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其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使其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加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
  2.1加强产地检疫,确保供给健康的猪源
  只有供给健康的生猪才能进一步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产地检疫可以有效防止有毒有害和病猪出售,把有毒有害及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控制在最小的饲养环节,根据其性质进行相应处理。防止传播和扩散,禁止转运,进而防止出售,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对生猪实行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调查了解当地的饲养情况、使用兽药的情况及疫情流行情况,发现可疑个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产地检疫合格后的生猪方可离开产地,允许出售或运输。
  2.2依法加强屠宰检疫,确保出厂动物产品安全
  在一些大的集团屠宰加工企业中,都有自己的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及产品的质量,有的公司主要由这个部门负责宰后检验,驻厂动物检疫人员只是负责生猪入场前的监管,在此情况下很难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也就是官方兽医来执行和操作,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因此,必须要改变这种由厂家自己出人为自己的产品进行检疫的状况,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来依法进行检疫。
  2.2.1宰前检疫
  通过宰前检疫可以初步确定生猪的健康状况,尤其是产地检疫时处于潜伏期和症状不明显的生猪,以及宰后检验难以发现的病猪。做到及早发现病猪,及时剔出处理,达到病健分离病健分宰,防止肉品污染。在生猪进场前检疫人员要查证验物,收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查验该生猪是否来自非疫区,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无证或证物不符合要求者要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严格重检或补检。对证物符合要求的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初步确定生猪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再进一步确诊,发现疫情或可疑时应立即转入隔离圈进行检查检验,按规定处理。
  2.2.2宰后检疫
  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可以检出宰前检疫难以发现和容易漏检的病猪,如处于潜伏期、早期病变、临床症状不明显的病猪,通过宰后检疫可以对生猪的胴体及内脏是否有病及可食性做出明确的鉴定,及时检出病猪,对病猪的胴体及内脏做出及时的无害化处理,从而保证肉品的卫生质量,防止疫病的扩散。宰后检疫要严格遵遁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次检验相应的淋巴结、脏器、肌肉及皮肤等。要做到宰后同步检疫,对同一生猪的产品进行编号,对照检查,及时追查病猪产品。对检出的病害产品要进行严格的处理,与合格的生猪产品分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3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措施
  对检疫发现的不合格生猪及宰后检疫检出的病害产品,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专人专管,建立详细的病害产品记录,避免病害产品流入市场,防止病原扩散。驻厂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查病害产品数量,防止病害产品流失,监督厂方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达到干净彻底。
  4对屠宰加工企业严格消毒制度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要有严格的消毒制度。通向待宰圈通道要设消毒池,待宰圈每天消毒1次,每日清理的粪便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病猪隔离圈在观察期间12h消毒一次,可用5%氢氧化钠热溶液或过氧乙酸喷洒。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车间每进行一批次处理后,对场地、工具等设备进行1次清洗消毒。屠宰车间进出口处要设有消毒槽,消毒液定期更换。每日屠宰结束后对车间、场地、用具(包括检疫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器械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消毒。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要进行消毒。
  5建立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精简高效的官方兽医队伍,实现官方兽医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购、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同时为了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质量,防止染疫肉品和药残产品进入市场,要对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只有获得认证的企业并经检疫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对此类企业推行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产品,能够追溯到经营者及生产加工企业,快速准确发现源头,及时进行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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