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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396—2011 进出口冷冻畜禽肉检验规程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3年第2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冷冻畜禽肉的检验。鲜(冷)畜、禽肉和野生肉、禽经屠宰、分割加工的冷冻肉类产品的检验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SN/T 0396—1995《出口冻猪三腺检验规程》、SN/T 0397—1995《出口冻乳鸽检验规程》、SN/T 0398—1995《出口冻马肉检验规程》、SN/T 0410.1—199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SN/T 0410.2—199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SN 0413—1995《出口冻牛肉检验规程》、SN 0417—1995《出口冻羊肉检验规程》、SN/T 0418—1995《出口东家兔肉检验规程》、SN/T 0419—1995《出口冻肉用鸡检验规程》、SN/T 0424—1995《出口冻牛、羊副产品检验规程》、SN 0426—1995《出口冻乳猪、冻小猪检验规程》SN/T 0428—1995《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SN/T 1047—2002《出口冻兔副产品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SN/T 0396—1995、SN/T 0397—1995、SN/T 0398—1995、SN/T 0410.1—1995、
  SN/T 0410.2—1995、SN 0413—1995、SN 0417—1995、SN/T 0418—1995、SN/T 0419—1995、
  SN/T 0424—1995、SN 0426—1995、SN/T 0428—1995、SN/T 1047—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SN/T 0410.1—1995等13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整合;
  —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进出口冷冻畜禽肉;
  —修订了抽样方法(见4.3.3);
  —增加了部分理化、微生物检验项目方法(见4.4.7、4.4.8)。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山江、蔡宝亮、于伯华、乔华林、马丰忠、郑跃鸣、陈忘名、陈建良、潘溯夫、和长利、余兵。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SN/T 0396—1995;
  —SN/T 0397—1995;
  —SN/T 0398—1995;
  —SN/T 0410.1—1995;
  —SN/T 0410.2—1995;
  —SN 0413—1995;
  —SN 0417—1995;
  —SN/T 0418—1995;
  —SN/T 0419—1995;
  —SN/T 0424—1995;
  —SN 0426—1995;
  —SN/T 0428—1995;
  —SN/T 1047—2002。
  进出口冷冻畜禽肉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冷冻畜禽肉的抽样、检验,贮存和运输要求,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置,检验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冷冻畜禽肉的检验。鲜(冷)畜、禽肉和野生肉、禽经屠宰、分割加工的冷冻肉类产品的检验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空肠弯曲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2003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8  畜禽肉中乙烯雌酚的测定
  GB 8863  速冻食品技术规程
  GB/T 9695.10  肉与肉制品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752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  串联  质谱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  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4  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  色谱—紫外检测法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SN/T 0212.3  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丙酰化—气相色谱法
  SN/T 0973  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 检验方法
  SN/T 1924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检测  液相色谱  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肉  meat
  畜、禽屠宰后所得可食部分的统称。包括胴体(骨除外)、头、蹄、尾、内脏(肠衣除外)。
  3.2  冷冻肉  frozen meat
  经低温冻结处理后的肉。
  3.3  胴体  carcass
  肉畜经屠宰、放血后除去鬃毛、内脏、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3.4  异物  impurity
  正常视力可见的杂物或污染物,如粪便、胆汁、其他异物(如: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
  3.5  检验  inspection
  在动物屠宰前,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进行的检验。
  3.6  宰后检验  post-mortem inspection
  在动物屠宰后,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4  检验
  4.1  检验前准备
  检验前应审核宰前、宰后检验记录和相关生产记录,审核合格后进行检验。
  4.2  检验批
  4.2.1  出口产品以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构成一检验批。
  4.2.2  进口产品以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运输工具运输进境的同一品种产品构成一检验批。
  4.3  抽样和制样
  4.3.1  环境要求
  抽样场地应清洁,无污染物,光线充足,并有抽样台案。
  4.3.2  抽样工具
  抽样专用工具应事先做好清洁、消毒处理;需要进行微生物检测的样品,其抽样工具、容器应经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抽样,防止样品被污染;抽样工具应尽可能采样不锈钢产品并根据产品特点选用斧头、砍刀、钢锯、剪刀、镊子等。
  4.3.3  抽样方法
  抽样时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可行性的原则,在兼顾生产日期和堆垛的情况下根据检验内容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确定抽样方式和样品数量。
  4.3.4  抽样数量
  4.3.4.1  感官检验样品
  感官检验抽样数根据批量大小进行,以100箱(件)为基数抽取3箱,超过100箱,每增100箱增抽1箱,不足100箱按100箱计,最大抽样数为10件。
  4.3.4.2  理化检验样品
  理化检验样品在抽取感官检验样品的同时,根据不同原料来源和企业自检自控情况,从上述感官检验样品中抽取(挥发性盐基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残留检测样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采取不同部位或混合后采样。样品需一式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每份样品不少于500g;对于小包装产品视情况按同批同质随机取3包~5包混合,总量不得少于500g。
  4.3.4.3  微生物样品
  按GB 4789.1 从上述样品箱中按无菌操作方法抽取。
  4.3.5  样品的制备
  抽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袋上加贴样品标签;采集样品的保存和运输应置于相应温度下;样品采集后应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在整个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受到污染;实验室应对样品进行验收并及时检验。
  4.4  检验方法
  4.4.1  检验场所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分,光线不得对产品色泽检验造成影响;温度适宜,通风良好,无异味,清洁卫生。
  4.4.2  检验工具
  4.4.2.1  衡器
  应经国家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低于样品质量的5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被称样品质量的10倍。
  4.4.2.2  温度计
  量程为±50℃,分度为0.5℃的温度计或其他适宜于冻品温度检验的温度计。不锈钢操作台应平整光滑,易清洗消毒,耐腐蚀。
  4.4.2.3  尺
  不锈钢尺或卡尺,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有关规定。
  4.4.2.4  其他
  其他检验工具如白瓷盘、小刀、剪子、镊子等,应清洁卫生,无异味,大小应能适应样品为宜。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
  4.4.3  质量检验
  按SN/T 0188进行。
  4.4.4  规格检验
  —对以长度或直径定规格的,以不锈钢尺或卡尺直接测量;
  —对以质量或单位质量下的数量定规格的,用衡器直接称量或称量后计数;
  —对以产品部位作为规格要求的,应以感官辅助其他手段进行判定。
  4.4.5  温度检验
  按GB 8863第8章测定
  4.4.6  感官检验
  将产品打开内包装在白瓷盘或不锈钢盘中检验。
  产品需放血、加工良好,新鲜洁净,色泽、气味正常,修割整齐,组织状态良好,体形(块形)完整。检查产品是否有血冰、风干现象等。检查产品中有无杂质,杂质是一般杂质还是有害杂质,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煮沸试验,将样品微波解冻或自然解冻后称约225g,放入盛有沸水的煮锅中(锅中沸水应足以淹没样品),盖严后迅速加热3 min,停止加热,开盖后检验是否有异味。
  4.4.7  理化检验
  4.4.7.1  基本要求
  出口冷冻畜、禽肉按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双边协定、进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其他没有列出检测标准的指标项目如激素、其他重金属、其他农、兽药残留、添加剂残留的检测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规定方法执行;进口冷冻畜禽肉按照我国有关标准规定方法执行 。如无指定方法,按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检验。
  4.4.7.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2003中4.1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3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4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6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9695.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8  氯霉素
  按GB/T 20756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9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按GB/T 20764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10  磺胺
  按GB/T 20759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11  乙烯雌酚
  按GB/T 5009.108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12  二氯二甲吡啶酚(克球酚)
  按SN/T 02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13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按GB/T 20752规定的方法测定
  4.4.7.14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按SN/T 1924规定的方法测定。
  4.4.8  微生物学检验
  4.4.8.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进行检验。
  4.4.8.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进行检验。
  4.4.8.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进行检验。
  4.4.8.4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按GB/T 4789.6进行检验。
  4.4.8.5  空肠弯曲菌
  按GB/T 4789.9进行检验。
  4.4.8.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进行检验。
  4.4.8.7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进行检验。
  4.4.8.8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 7
  按SN/T 0973进行检验。
  4.4.9  其他
  其他理化和微生物检测项目采用符合该项目检测限的检测方法;不得检出的项目应优先采用检测限最低的方法。
  4.5  包装和标志检验
  4.5.1  检查包装上品名、规格、产地、商标、唛头、批号、生产日期、质量标志、工厂注册备案号和目的地等标识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并符合规定要求。
  4.5.2  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
  4.5.3  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清洁卫生、完整牢固、适合长途运输。检查外包装有无污染、破损、潮湿、发霉现象,封口应牢固。
  4.6  贮存和运输条件
  4.6.1  贮存
  4.6.1.1  冷库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冷库温度波动不能超过±1℃。
  4.6.1.2  冷库的室内温度要定时核查、记录。同时采用自动记录温度仪。
  4.6.1.3  冷库的室内空气流动速度以使库内得到均匀的温度为宜。
  4.6.1.4  冷藏库内产品的堆码不应阻碍空气循环。产品与冷藏库墙、顶棚和地面的间隔不小于10cm。
  4.6.1.5  进出口产品应专库存放,批次清楚。库内无异味。
  4.6.2  运输
  4.6.2.1  应采用带有制冷装置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漏水,制冷效果良好,并装有能在运输中记录产品温度的仪表。
  4.6.2.2  运输途中应进行制冷,确保产品中心温度不高于—15℃。
  5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置
  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我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结合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及企业诚信度等进行综合判定。
  凡属于安全卫生项目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允许复验。
  出口产品非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可在返工整理后加倍抽样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进口产品非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如相关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相关法律法规无具体要求且不影响人类食用的,可判为合格。
  6  检验有效期
  出口产品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9月9日发布,2012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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