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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促进定点屠宰完全合格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5年第1期
 
内容摘要:生猪屠宰,也将实现“标准化”。2014年年底起,山东省烟台市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企业规范化管理,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确保出厂(场)肉品合格率100%,并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
  生猪屠宰,也将实现“标准化”。2014年年底起,山东省烟台市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企业规范化管理,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确保出厂(场)肉品合格率100%,并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使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100%,品牌肉市场占有率达到90%,私屠滥宰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定点屠宰资格明年完成审核
  今后,生猪屠宰企业将实行规范化建设。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必须科学合理制定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快辖区内现有生猪屠宰厂(场)的整合,确保整合后的屠宰厂(场)数量符合要求。加强对生猪屠宰厂(场)的升级改造,确保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格生猪屠宰企业行业准入,今后新设置的屠宰企业必须达到机械化标准。鼓励、支持生猪屠宰企业加快配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从源头上提高猪肉产品质量。各县市区2014年12月底前,将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畜牧局;2015年1季度前,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全面推行生猪屠宰企业监管派驻制度。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派驻专门人员实行驻厂(场)监管,原则上每个企业派驻的监管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派驻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停食静养、屠宰同步检验、肉品出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各项台账记录规范完整,严禁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出厂(场);及时严厉查处企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机械化生产产品可跨县市区流通
  对于私屠滥宰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烟台市将定期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制售病死病害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制售注水肉和病死病害猪肉等高发区域、重点企业等的监控力度,开展重点盯防、集中整治、坚决打击。畜牧、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整治行动效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查处。
  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机械化生猪屠宰厂(场)生产的产品可以跨县市区流通;外地生猪屠宰厂(场)进入烟台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另外,烟台市将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屠宰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生猪屠宰管理举报投诉电话,规范受理程序,完善监督制度,确保群众反映的肉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有效查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意见提出,市、县两级要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根据要求,畜牧部门全面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生猪屠宰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足额配套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猪肉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抗拒执法检查的行为,对生猪屠宰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今后,市、县两级还将充实生猪屠宰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定期举办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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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猪屠宰 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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