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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崔佳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23年第4期
 
内容摘要:  摘要:近年来,在政府各部门以及养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生猪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实现了猪粮安天下的重要发展目标。但在生猪屠
  摘要:近年来,在政府各部门以及养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生猪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实现了“猪粮安天下”的重要发展目标。但在生猪屠宰环节,检疫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及屠宰企业应高度重视屠宰检疫工作,不断提高生猪屠宰检疫技术水平、完善检疫制度,严格把控好猪肉进入市场、进入餐桌的最后关卡,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对我国生猪屠宰企业概况进行简要阐述,分析了当前生猪屠宰检疫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生猪屠宰环节检疫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与对策
 
  引言
 
  中国是生猪养殖大国,也是猪肉的消费大国,近年来中国在生猪存栏及屠宰数量方面均居世界前茅。随着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不仅要保障猪肉充足,还要保障猪肉安全、健康。屠宰检疫是生猪屠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老百姓的肉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及屠宰企业应高度重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把控好猪肉进入市场前的最后一个关卡,禁止不合格猪肉产品进入百姓餐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概述
 
  生猪屠宰环节的检疫对象是生猪的一些烈性传染病以及人畜共患病。检疫对象包括炭疽、口蹄疫、猪副伤寒、猪链球菌病(Ⅱ型)、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丝虫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支原体肺炎、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
 
  生猪屠宰检疫队伍一般由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组成。在屠宰线上开展检疫工作的通常为协检员,即检疫人员,多为临聘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屠宰检疫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可以从事检疫工作,且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生猪屠宰检疫的岗位设置通常包含屠宰前、屠宰后及实验室检疫3个部分。①屠宰前的检疫岗位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查验及检疫、信息登记等。②屠宰后检疫岗位包括头蹄检验岗、内脏检验岗、胴体检验岗及复检岗。头蹄检验岗主要检查头部与蹄部外观、淋巴、黏膜等,通过肉眼视检和剖检的方式判断是否有口蹄疫、炭疽等感染;内脏检验岗检疫范围包括心脏、肝脏、肠胃、肾脏等,通过外观变化、切口特点进行判断;胴体检验岗位主要检查肌肉、脂肪以及皮下组织等。③实验室检疫岗位设置包括旋毛虫检查岗、猪囊尾蚴检查岗及瘦肉精抽检岗,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生猪屠宰场还应对入场生猪开展非洲猪瘟病毒自检工作,因此,从2018年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后,屠宰场均增设了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室,专门用于非洲猪瘟病毒自检工作。
 
  2 我国屠宰企业概况
 
  根据农业农村部官方公布的数据,截止2019年9月,全国共有定点屠宰企业5 005家,生猪月屠宰量均2 500万头以上。屠宰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为四川,多达984家。
 
  我国屠宰企业数量多,但小型屠宰场数量占比较大,很多小型屠宰场在卫生条件、防疫条件等方面均较差。大型的屠宰企业通常具有先进的设施和设备,人力成本较小型屠宰企业低,各项管理也较为规范,机械化程度高,一些规模较大的屠宰企业整合发展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销售一体的产业链,在猪肉保供上抗风险能力较强。
 
  3 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9年,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非洲猪瘟的检疫。为适应现代发展和新形势下的防疫要求,2021年再次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屠宰企业的管理工作,有效解决了私屠滥宰问题、保障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屠宰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屠宰企业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屠宰的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屠宰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但部分屠宰企业生猪进出场查验登记流于形式,有时甚至“证”、“物”不符的生猪也进入屠宰场,或是存在代宰行为。其次,屠宰企业缺乏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和措施,对已经流出的产品不能追溯。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检疫意识淡薄。
 
  3.2 生物安全意识不足
  屠宰检疫事关人民健康、社会安定以及国家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全球传播的背景下,生物安全问题再次被推到前台。生猪屠宰检疫应重点检验患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生猪。然而部分检疫人员在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时生物安全意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个人防护意识低、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传染性疾病的危害认识不足。
 
  另外,屠宰企业在卫生防疫和消毒工作方面,存在应付检查的现象,在例行屠宰场防疫检查时发现,部分屠宰场未储备消毒药或未按要求进行消毒。且官方兽医系统及屠宰企业在应对生物安全事故方面相关措施及应急预案不完善。
 
  3.3 检疫队伍力量薄弱且待遇较低
  首先,检疫队伍人数较少,生猪屠宰检疫岗位设置不完善,存在一些应设而未设的检疫岗位,例如有的屠宰场未设置旋毛虫检疫岗位,或是有相应检疫岗位,但因人员不足而虚设。其次,检疫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生猪屠宰检疫队伍大多数为临聘的工作人员,甚至是非兽医或非畜牧专业人员,且平均学历水平均不高,只要培训后即可上岗。面对复杂的动物疫病,检疫队伍力量十分薄弱。另外,除驻场官方兽医外,检疫人员均为临聘的协检员,且是多数地区的现状。临聘的协检员工资待遇通常按照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难以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
 
  3.4 实验室检疫设备较落后
  屠宰场生猪检疫常用到的设备包括离心机、生物安全柜、无菌操作台、移液枪、显微镜以及荧光PCR仪等。2018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报道了首例非洲猪瘟疫情,随后疫情蔓延至全国各地,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养猪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核酸自检工作,大部分屠宰企业在严峻的疫情背景下配备了荧光PCR仪、生物安全柜、冷冻离心机等设备。但有的屠宰企业仍不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或实验室布局及仪器设备不满足病原核酸的检测要求。除仪器设备没跟上,专业的实验室人员也极度缺乏。实验室检疫设备应满足快速、准确、灵敏度高、操作方便等要求,以适应屠宰检疫工作。
 
  3.5 私屠滥宰现象仍存在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利益驱动下,私屠滥宰现象仍存在。
 
  2021年6月,厦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私屠滥宰生猪案。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成功查处了一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涉案金额高达5 100余万元,该案共涉及1个生猪屠宰窝点、2个分销点、10余个线下销售点。2022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及路桥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了4个非法生猪屠宰窝点,涉案金额达3 000余万元。私屠滥宰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未经检疫的生猪及产品流入市场可能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4 对策
 
  4.1 加强检疫队伍建设
  4.1.1 建立并完善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均提到屠宰检疫内容,明确检疫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者是官方兽医,但缺乏具有具体性、权威性的官方兽医管理办法,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从准入条件、工作职责、培训、权益与保障等多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是保障检疫队伍工作积极性、加强检疫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4.1.2 加强检疫队伍继续教育
  目前检疫队伍人数较少,官方兽医与协检员人数不能满足当下屠宰检疫的需求,有的检疫岗位虚设或没有,因此,增加检疫队伍人数是重要举措。
 
  官方兽医及协检员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岗位,在外来疫病、老病新发等复杂的环境下,生猪屠宰检疫对检疫人员的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等均有较高的要求。开展技术培训、做好继续教育是巩固常规知识点、获得新知识与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建立检疫队伍培训,加强对检疫队伍的继续教育。
 
  4.2 提升生物安全意识
  通过培训和观看传染病相关记录片,提高检疫人员生物安全意识,特别是针对炭疽、旋毛虫、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兽医系统及屠宰企业应制定并完善屠宰环节生物安全问题的应急实施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提升检疫人员、屠宰人员、实验室人员应对生物安全事故的能力。
 
  4.3 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屠宰企业是生猪产品供应的中坚力量,也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通过广泛宣传、属地管理等,使屠宰企业认识到检疫的重要性,屠宰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保证上下功夫,要严格把好入场关与出场关,确保各环节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屠宰企业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对于没有落实主体责任的屠宰企业严查重处。
 
  4.4 增加检疫经费的投入
  政府和屠宰企业应加大生物安全防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从人员、设施设备各方面提升屠宰检疫环节的生物安全水平,保障实验室检疫设备和检疫方法的更新以适应当下生猪屠宰检疫要求。
 
  4.5 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力度
  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区域的定期排查和突击检查,依法顶格处罚涉案单位和个人。还应加大对流动商贩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广泛化宣传、社会化引导、属地管理等方式提升民众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安全生产、生猪检疫的意识。
 
  5 展望
 
  我国出台一系列政策落实屠宰企业防疫主体责任,但由于中国人民习惯吃生鲜猪肉,加上屠宰企业的经营模式,活猪调运频繁,且猪源复杂,使得生猪屠宰环节成为动物疫病传播的高风险环节。
  一些发达国家已实施生猪集中屠宰、全冷链运输,避免了活猪频繁调运导致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我国现实行的是生猪定点屠宰,以小型屠宰场居多,且较为分散,生猪交易和调运频繁,使屠宰环节动物防疫工作难度较大。随着屠宰行业的发展,肉食品生产和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监管不断加强,生猪集中屠宰、全冷链运输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或生猪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模式,可大大降低防疫成本,并提升工作效益。
 
  6 结语
 
  在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等重大传染病的威胁下,我国生猪产业仍持续良好的发展,基层的动物检疫队伍功不可没,生猪屠宰环节的检疫在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屠宰企业和检疫队伍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意义,并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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