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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含量计算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4年第3期
 
内容摘要:对于大多数肉类企业来说,肉类成分的分析可以说是日常之事,他们这样做是要证明产品标签上的成分“确有其实”,但是话说回来,肉类成分到底如何分析呢?
   对于大多数肉类企业来说,肉类成分的分析可以说是日常之事,他们这样做是要证明产品标签上的成分“确有其实”,但是话说回来,肉类成分到底如何分析呢?
  多年以来,肉类成分检测的黄金标准仍然是“斯塔布斯-摩尔”标准,这个标准通过分析得出的数据来计算肉类的成分。
  时至今日的欧洲,从规范肉类成分标注的立意出发,2001/101号欧盟指令已引入了一种新的肉类定义标准,在肉制品成分列表中若是有“肉”或者“猪肉”成分标注出现时,这些可以看作类似“肉”的“脂肪”或者“结缔组织”的含量,在这个标准中得到了限制。
  通常来讲,肉类检测就是检测其中的氮成分(蛋白质),脂肪,燃灰,水分,碳水化合物,盐分以及结缔组织。肉制品中的大豆蛋白成分有时也需要检测。在有些的时候,成分的定性鉴别也会有要求(例如,确定是肾脏,心脏,谷物,大豆等成分),具体来讲,某种肉是哪种牲畜的肉,有时也会需要鉴别。这些检测大多数都有各自的ISO标准。
  分析工作完成之后,接下来需要进行的是“水分含量”(除去其他所有物质),“精肉含量(不含结缔组织和脂肪)”,“粗肉含量”(含结缔组织和脂肪)等数据计算。
  表一 给出了这些需要计算的项目
添加水分含量 刨除含肉量,含盐量,含糖量以及其他成分含量的剩余成分
总含氮量 产品的氮元素总含量(不论是肉类,非肉类或者新鲜蔬菜中)
非肉类氮含量 产品中非肉类成分所含的氮元素
肉类总含量 通过所得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肉类含量的计算
精肉含量  产品中精肉含量(无脂肪肉类)—通过使用无脂肪基础的氮因素值计算获得  
限制肉含量 由产品分析结果对肉类含量的计算(产品标签上结缔组织和脂肪含量的限制也纳入计算)
  近一个世纪以来,肉类含量计算方法(斯塔布斯-摩尔计算法)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它通过确定产品中氮含量,对精肉含量进行测定,并且确定了标准校正因素。这样可以通过对脂肪成分的规定限制,进而转化计算为肉类总含量。
  这种方法同时适用于成分更加复杂的含量计算,例如大豆中氮含量组分,但不适用于产品肉类蛋白的计算。
  然而,有一点值得注意,虽然氮因素值对于许多肉类的含量计算适用,但是经过烹饪、熏制或者加工的肉类不可都参照该法,由于肉的成分各有不同,所以在此计算法中,肉含量的计算应该理解为对“真肉”或者生肉含量的计算。
  如图表二中,是最被广泛认可的各种肉类的氮因素值。氮因素值是指精肉的平均含氮量,因此,这些数值是一个范围值,而不是一个精确值。
  表二 氮因素值
肉的种类 氮因素值
羔羊 3.50
羊肉 3.47
牛肉 3.65
小牛肉 3.35
普通猪肉 3.50
火鸡肉 3.65
带皮幼鸡 3.50
  不同种肉有不同的值。比如通常讲的猪肉,氮因素值为3.5,然而里脊肉,猪腿肉,猪腰肉还有猪肚肉的值分别为3.38,3.49,3.66,3.50。尽管这通常适用于大部分肉类和肉制品,但对于一些更加复杂的肉制品来说,比如汉堡、香肠,则需要加入一些校正因素值,因为这些产品中含有除肉以外的其他氮素成分。
  任何对肉含量的分析的着手点,都涉及对产品水分、灰分、脂肪和氮含量的分析。有这样两个阶段来进行肉含量的计算。首先,氮素水平可以通过运用适当的氮因素值(公式a)来计算精肉含量。为了计算肉类总含量的脂肪水平可以再进行氮因素值(公式b)运算。
  对于肉的整体组成来说,基础组分(脂肪所占百分比,蛋白质所占百分比,水分所占百分比,灰分所占百分比)的百分比加起来应当非常接近百分之百,分析误差要控制在百分之二范围。
  典型情况下,肉类蛋白质含有16%的氮,所以在分析蛋白质含量时,6.25(100/16)就可以作为一个因素值。然而,某些肉制品的氮元素可能并非由肉类中转化而来,而是被我们称为非肉类氮元素转化而来。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那么肉类成分的计算结果将会被高估。
  大豆因富含蛋白常用于肉类生产,这也使得非肉类氮素的含量增加。只要我们知道大豆蛋白的含量,那么我们就能计算非肉类氮元素的含量(公式c)。
  在肉类相关加工品中,比如汉堡和香肠,非肉类填充料,比如面包屑通常会添加到产品中。在这种情况下,来自非肉类的氮素含量就被认作是碳水化合物中固定的比例。碳水化合物含量通常计算有所不同,并且少于水分、脂肪、蛋白质和灰分的比例。面包屑的氮因素值为2.0(公式d)
  有了各种确定的非肉类氮含量的值,我们就可以继续计算精肉含量的值。(公式e)
  在此方程式中,非肉类氮元素可以是一种或者多种成分,比如大豆蛋白,碳水化合物中的氮元素,但值得注意的是,大豆蛋白会对彼此氮含量有影响——前面数据实际的蛋白含量和后面大豆碳水化合物的数据值。
  在肉类产品中,肉类总含量等于精肉含量加上脂肪含量的和,可是严格意义上来说,算出表观肉类总含量中全部的脂肪含量是不太可行的。(公式f)
  当A取值30的时候,就是猪肉,取值25就是其他哺乳类动物肉,取值15时就是家禽肉类。
  在欧盟范围内,瘦肉的含量不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也就没有合法的基准。这是由于瘦肉中的脂肪含量多样化,因此也就无法断定精肉的含量。比如说,通常猪肉中含有5%到12%的脂肪,瘦肉中同样含有脂肪,一般认为是10%左右。因此在计算时需要把“精肉含量”值乘以0.9。
  肉制品中肉类总含量可以达到很高的比例,由于烹调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加工过程,产品中的水分被除去,因而这个比例会上升。例如,有一些大陆香肠中的肉类含量是其他类香肠的175%,某些上等烤牛肉是一般牛肉肉类成分比例的120%!
  前文提到的欧盟指令(EC)同样也限制了结缔组织的含量比例,这些是允许存在的。在大多数哺乳动物肉类中,比例达到25%,但对于家禽(兔肉)这个比例仅为15%。这项指令规定了结缔组织依照胶原蛋白之间的比率,也就是羟脯氨酸含量乘以8和肉蛋白质含量的比值。
  羟脯氨酸是一种动物胶原蛋白中的氨基酸。这也就为我们引入了(公式g),计算无结缔组织无脂肪肉含量。
  这个公式可以用来计算肉类中结缔组织的含量。所有的结缔组织都有望可以计算出来,除非一些散装产品中声明了包含肉皮。
  结缔组织是否过量也可以通过参照胶原/蛋白质比率法计算出来(公式h)。也就是欧盟指令(EC)规定了结缔组织允许在特殊产品类型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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