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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SN/T 2905.3—2012 第3部分:肠衣

      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2014年第7期
 
内容摘要:SN/T 290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肠衣质量安全控制总则、原铺料、出口肠衣加工厂、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加工过程、包装、标志、贮存与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检验与监控、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要求、产品的标识和追溯、召回以及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前言
SN/T 2905《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粮谷;
——第2部分:速冻食品;
——第3部分:肠衣。
本部分为SN/T 2905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松浩、蔡东生、郭建红、李艳霞、郑育洪、郭弈亮、张健民、吴悦赟、 林利明。
1  范围
  SN/T 290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肠衣质量安全控制总则、原铺料、出口肠衣加工厂、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加工过程、包装、标志、贮存与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检验与监控、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要求、产品的标识和追溯、召回以及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肠衣的质量安全控制,包括可供人类食用的各类出口天然肠衣,不包括胶原蛋白肠衣等非天然肠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卫生标准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0572  天然肠衣生产 HACCP 应用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QB/T 2606   肠衣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鲜肠   intestine
  未经刮制的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
3.2  天然肠衣   natural casings
  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
3.3  盐渍肠衣   salted casings
  专用盐腌制的天然肠衣。
3.4  干制肠衣   dried casings
  腌制清洗后经晾干或烘干的天然肠衣。
3.5  原料批   material batch
  来自同一来源(同一个养殖场或同一地区且同一养殖周期养殖的同种动物),同一时间收购,同一定点屠宰场或在同一半成品肠衣加工厂加工的产品;或同一批进口原料,同一品种的为一个原料批。
3.6  生产批   production batch
  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在同一天用同一批原料加工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3.7  国产肠衣原料   homebred casings material
  来源于国内养殖和屠宰牲畜的肠衣原料。包括鲜肠和半成品肠衣。
3.8  进口肠衣原料   import casings material
  来源于境外养殖和屠宰牲畜的肠衣原料。包括鲜肠和半成品肠衣。
3.9  屠宰厂   abattoir
  由政府监管部分批准注册的用于可食用猪、牛和羊动物屠宰与加工的场所。
3.10  肠衣半成品加工厂   casings semi-processing plant
  以鲜肠为原料进行初步加工,生产光肠(半成品)的加工厂。
3.11  出口肠衣加工厂   export casings plant
  经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注册的肠衣加工车间、冷库及储存库。
4  总则
4.1  用于加工出口肠衣的原铺料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2  出口肠衣加工厂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规定。
4.3  出口肠衣加工厂应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鼓励在肠衣加工过程中按GB/T 20572的要求建立 HACCP 体系。
4.4  出口肠衣应按要求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确保从肠衣销售、运输、加工至原料来源动物的屠宰、养殖等环节的可追溯性,保证出口肠衣的安全。
4.5  出口肠衣应符合进口国和我国的相关产品标准。
5  原铺料
5.1  国产肠衣原料
5.1.1  要求
  国产肠衣原料应当来自符合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屠宰厂、肠衣半成品加工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5.1.2  用于生产出口肠衣的来源动物养殖安全管理
5.1.2.1  动物养殖场所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以确保屠宰牲畜的健康及肠衣的安全卫生。
5.1.2.2  养殖场的养殖和防疫规程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并包括以下措施:应与外界环境有效隔离,避免受不良环境污染;防止外来公共卫生疾病或严重动物性疾病的侵入和传播;对严重动物性疾病和地方性重大公共卫生疾病进行监控,并制定恰当的根除和(或)控制措施。
5.1.2.3  养殖用水水源充足,水质符合 NY 5027的安全卫生要求。
5.1.2.4  自繁或购入仔畜应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检疫合格后投放养殖。
5.1.2.5  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应符合GB 13078 和《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方法》的要求。防止化学污染,毒素和微生物污染等潜在危险和饲料变质、真菌生长等潜在缺陷。
5.1.2.6  供加工出口用动物养殖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养殖管理制度。
5.1.2.7  动物应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出场供给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
5.1.2.8  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日志。
5.1.3  屠宰厂安全管理
  供应国产肠衣原料的屠宰厂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有官方兽医监督。供宰动物经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符合人类食用要求,并具有产地官方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应建立屠宰日志,记录包括供宰动物来源、数量、质量、宰前宰后检疫情况,产品流向等内容。
5.1.4  肠衣半成品加工厂安全卫生管理
  肠衣半成品加工厂应当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口肠衣半成品加工厂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肠衣原料的追溯体系和安全卫生控制措施,肠衣半成品加工厂应建立产品加工日志,记录包括原料来源屠宰厂、数量、质量、加工记录、产品流向等内容。肠衣半成品加工厂应当对肠衣原料进行残留监控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加工出口肠衣产品。
5.1.5  出口肠衣加工厂国产原料安全卫生管理
5.1.5.1  原料应来自安全非疫区,并附有产地兽医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等。
5.1.5.2  出口肠衣企业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肠衣原料的安全卫生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原料的收购计划、验收等内容,并根据原料收购计划、进口国和官方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等要求,制定对肠衣原料药物残留的监测监控计划。出口肠衣企业应对原料供应商(半成品加工企业、屠宰厂)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列进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来源不明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原料一律不得用于加工出口肠衣。
5.1.5.3  出口肠衣加工厂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原料进行感官、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并采取措施防止原料在装运等过程中调包或混装,保证原料溯源的有效性。
5.1.5.4  每批原料应保证批次清楚并附有屠宰厂和半成品肠衣加工厂的供货证明,进厂原料应分批次存放,并按照批次要求抽样进行感官、药残、有毒有害物质等检验。
5.1.5.5  盛装及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无异味、无污染,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肠衣产品的物品混装。
5.1.5.6  原料包装运输不得添加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合物。
5.1.5.7  出口肠衣加工厂对原料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5.1.5.8  原料应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运至出口肠衣加工厂。国产鲜肠在原料的收集期间,应进行适当的冷藏。运输原料的容器内部应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
5.1.5.9  原料、铺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5.2  进口肠衣原料
5.2.1  进口肠衣原料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进境时应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检疫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肠衣,应当来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并在证书中注明注册编号。进口肠衣原料应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使用。
5.2.2  进口肠衣原料应存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口肠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或定点冷库。出口肠衣加工厂应对进口肠衣原料的安全卫生项目实时监控,合格的才能进行加工,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应立即封存该批货,并按有关规定销毁、退货或无害化处理。
5.2.3  出口肠衣加工厂应建立进口肠衣原料的接收和核销档案。对原料的品名、原产国、生产厂家、数量、质量、产地检疫证书号、批号、原料贮存库、贮存温度、卫生质量状况等进行记录,成品出口时进行核销。
5.2.4  进口鲜肠应密闭包装并保持清洁卫生,冷冻运输至肠衣加工厂专用冷库,包装应进行销毁或防疫性消毒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5.3  铺料
5.3.1  加工肠衣应使用符合QB/T 2606卫生要求的肠衣专用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加工肠衣用盐应专库存放,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受污染。
5.3.2  加工肠衣的其他辅助材料(如:套管、压缩片、网袋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3.3  超过保质期的辅料不得用于生产。
5.3.4  辅料应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5.3.5  加工肠衣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或《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进口国对加工用水的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对水质的特殊要求。
5.3.6  进口的辅料应具有出口国的检验合格证明,并经我国官方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6  出口肠衣加工厂
6.1  厂区环境
6.1.1  厂区应远离污染源,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6.1.2  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6.1.3  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铺料、成品、化学物品、包装物料等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和垃圾暂存等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6.1.4  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地面不得有积水。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5  鲜肠处理车间应与肠衣加工车间严格分开,有独立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
6.1.6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通风、防鼠、防蝇、防虫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1.7  厂区内不得有卫生死角和蚊蝇孽生地;废弃物、垃圾应用加盖的不漏水、防腐蚀的容器盛放及运输,废弃物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出厂。
6.1.8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应设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6.1.9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生活区对于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
6.2  车间
6.2.1  车间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肠衣加工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加工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
6.2.2  车间的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应坚固、耐磨、防滑、不渗水、无裂缝并有适当坡度,易于排水、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和墙壁之间的连接部分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6.2.3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屋顶或者天花板和车间上方的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杂物的脱落。
6.2.4  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越45°;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平滑、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车间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固定的纱窗。
6.3   车间设施
6.3.1  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维护和清洁的要求,通风效果良好,可去除多余蒸汽、烟、不适气味,避免由烟雾引起交叉污染。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车间出口及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6.3.2  车间应设有能够满足工器具和设备清洗、消毒的区域,其操作对加工过程和产品不会造成污染。
6.3.3  车间应有必要的温度控制设施。
6.3.4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设置过滤网、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排水沟为明沟或力口盖,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任何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不应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6.3.5  车间内应有足够的专用区域分别存放消毒剂、洗涤剂、包装物料、下脚料等,以避免交叉污染。
6.3.6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应改变肠衣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6.3.7  管道和水管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高峰要求。
6.3.8  应有充足有效的洗手消毒设施,与加工区隔离。
6.3.9  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温适宜的洗手消毒、干手及鞋靴消毒设施。消毒液浓度和消毒时间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6.3.10 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面积与车间人数相适宜,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6.3.11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且应关闭严密。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6.3.12 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位置应设有相应标示或警示牌。
6.4  设备和工器具
6.4.1  设备和工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与肠衣、洗涤剂、消毒剂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使用竹木器具。
6.4.2  设备和工器具的设计和制作应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车间内的设备应耐用、易于拆卸、清洗。设备的安全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地面、屋顶、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以便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卫生监控。
6.4.3  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应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选用不透水的材料制作,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并有明显的标识。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使用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6.4.4  与肠衣产品接触的设备、工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确保能充分排水。
7  生产管理人员
7.1  人员卫生和健康
7.1.1  出口肠衣加工厂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制定卫生健康检查计划。从事肠衣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和卫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肠衣加工岗位。
7.1.2  从事肠衣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必要时戴口罩。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厂应设立专用洗衣房,工作服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生产中使用手套作业的,手套应保持完好、清洁并经消毒处理。戴手套前,双手仍应清洗干净,彻底清毒。
7.1.3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等不同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
7.1.4  不应在更衣室、卫生间、车间等场所内吃食品、吸烟、吐痰或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等。
7.1.5  进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部分相应要求。
7.2  培训
  所有生产加工人员应明确自己在控制肠衣安全卫生质量方面的作用和职责,具有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建立HACCP体系的肠衣加工厂应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接受实施HACCP体系和加工控制的培训。理解HACCP的原理。管理和使用有潜在风险化学品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
8  生产加工过程
8.1  卫生操作程序
  应建立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明确人员、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
8.2  关键控制点
  鼓励企业按照GB/T 20572的要求对生产过程的危害进行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控制HACCP计划并进行有效监控,作好记录。
8.3  防止污染
8.3.1  生产过程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前处理、加工、成品包装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有效分开设置,各加工区域的产品应分别存放,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8.3.2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废水、废弃物对原料及产品造成污染;加工过程中不应使用静止水清洗产品和工器具。盛放肠衣产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8.3.3  维修设备时,不应污染原料、铺料、半成品、成品,维修后应对区域进行清洗消毒。
8.3.4  各项工艺操作应能有效地防止产品变质和受到有害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染。
8.3.5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应隔离存放,有明显标志,并在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妥善处理。
8.3.6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及废弃物应及时从车间运出,贮存于下脚料专用容器或污物设施内,并及时运出厂区处理,对运输工具和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8.4  清洗消毒
8.4.1  对工厂应根据生产的特点特定有效的清洗消毒计划,所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8.4.2  班前、班后应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操作台、场地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班前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4.3  在生产过程中应保证有足够的频率对肠衣接触表面进行清洗,消毒。
8.5  厂房、设施、设备和工器具的维护
8.5.1  厂房、设施、设备和工器具应有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5.2  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
8.6  虫害控制
8.6.1  加工厂应按照虫鼠害控制计划,在厂区内放置捕鼠工具,捕鼠点应逐个编号。
8.6.2  应采用物理方法有效防止虫鼠进入车间;车间内加工区域的上方不应设置诱杀昆虫的设施。
8.6.3  加工厂应按计划对所有的捕鼠及杀虫设施进行检查和清理。
8.7  水的卫生控制
8.7.1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或《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加工厂应定期对加工用水的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检测余氯含量。
8.7.2  加工厂应备有供水网络图。供水设施应能保证加工厂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虹吸或回流装置,不应与非加工用水的管道相连接,加工用水与非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并加以区分。
8.7.3  加工用水可以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8.7.4  供水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确保加工水量充足。如使用自备水源作为加工用水,应进行有效处理,并实施卫生监控。
8.8  废物管理
8.8.1  包装物、下脚料、污水等的处理应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并得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8.8.2  废物和废料的陈放设施应维护良好。
8.9  时间和温度控制
8.9.1  加工和贮存等工序的温度和时间控制应严格按照产品工艺及卫生要求进行。
8.9.2  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肠衣加工厂加工车间的温度不应高于25℃。
9  包装、标志、贮存与运输
9.1  安装
9.1.1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不应改变肠衣的感官特性。
9.1.2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坚固耐用,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9.1.3  肠衣的内包装不得重复使用;外包装一般不应重复使用,除非外包装是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9.1.4  盐渍肠衣装入包装容器时经充分撒布肠衣专用盐,专灌满饱和盐卤。
9.1.5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防虫防鼠,保持清洁卫生。
9.1.6  肠衣的外包装应标识清楚。
9.2  标志
9.2.1  肠衣的包装容器外应有肠衣加工厂名称和肠衣加工厂卫生注册号、品名、口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数量、质量。
9.2.2  肠衣的内包装应附以明显卡片,标明肠衣加工厂卫生注册号、品名、生产批号、口径、长度、数量。
9.2.3  出口肠衣应符合出口食品标签的规定以及进口国要求。
9.3  贮存
9.3.1  贮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应设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
9.3.2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 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9.3.3  肠衣应专库存放。盐渍肠衣需冷藏保存,冷藏库温度控制在0~10℃,相对湿度控制在85%~90%。冷藏保存的盐渍肠衣每半年换一次盐卤。冷库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干制品等其他成品库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产品特性要求。
9.4   运输
9.4.1  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应清洗消毒。运输时不应与其他可能污染肠衣的物品混装。
9.4.2  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和湿度记录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10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10.1  加工厂应建立并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所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
10.2  加工厂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贮存库,加锁并有专人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专用容器包装,标识清楚。
10.3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对肠衣、肠衣接触表面和肠衣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11  检验与监控
11.1  加工厂检验能力要求
  加工厂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1.2  过程监控
  加工厂应建立一套以预防为主、检测为辅的安全卫生监控体系。
11.3  肠衣成品检验
  肠衣成品检验按照GB/T 7740、合同及信用证等进行。
12  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要求
12.1  加工厂应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12.2  加工厂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12.3  加工厂应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12.4  加工厂应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对影响肠衣卫生的关键工序,企业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进行有效的监控。
12.5  加工厂应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纠偏措施和追溯性等内容。
12.6  加工厂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2.7  加工厂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12.8  加工厂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12.9  加工厂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2.10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加工厂应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保存期不少于2年。
13  标识和追溯
13.1  标识
  加工厂应在原料收购、加工、储存、运输各环节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保证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13.2  追溯
13.2.1  加工厂管理者应建立有效的程序以进行完整的追溯并能从运输和销售环节召回全部肠衣,每个加工厂应根据企业的产品特点制定肠衣追溯制度。
13.2.2  加工、生产、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的保质期。
13.2.3  包装应清楚标识,通过标识及其记录可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
13.2.4  追溯路径:生产批号、卫生注册号→生产加工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屠宰场或半成品加工厂→养殖场。
14  产品召回
14.1  召回制度
  加工厂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14.2  召回启动
  加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a)出口肠衣产品被国外官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
  b)产品已出口但存在安全卫生质量隐患的;
  c)当可能发生对公共健康有危害的风险时,在相同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该召回并考虑风险预警;
  d)因发生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要求召回的。
14.3  召回实施
14.3.1  召回演练
  为确保产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加工厂每年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召回演练,并有演练记录。
14.3.2  召回准备
14.3.2.1  加工厂应成立召回小组,召回小组一般由管理者,技术人员,仓储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等组成。
14.3.2.2  管理层应提供资源以设定、完善召回程序并测试程序中每一环节的可行性。
14.3.2.3  召回小组成员应熟悉同肠衣有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构的办事程序,清楚企业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工序和能力。
14.3.3  召回步骤
14.3.3.1  首先应由召回小组进行分析或风险评估,调查研究以确认危害因素。
14.3.3.2  当确定危害因素存在时,企业应及时做好召回安排,明确小组成员任务,按照产品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14.4  召回产品的处理
  加工厂应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并加以分析、验证,同时将原因分析、验证及产品的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召回的产品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不用于人类消费,或以确保安全的方式重新加工。
15  记录
15.1  应建立记录的标记、填写、更改、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的制度。
15.2  记录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5.3  记录需要更改时,应能识别原记录的内容。
15.4  记录应及时进行审核,其中同关键控制点有关的记录应由经过HACCP有关知识培训的人员在一周内进行审核,并注明审核人员和日期。
15.5  记录应专人保管,至少保存2年(同养殖有关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电子信息保管的记录应备份保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5月7日发布, 2012年11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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