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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宜作为食品安全强制标准

2014-03-10      来源:中国食品报    
 
内容摘要:《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列为强制标准不利于公平竞争
  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冯平指出,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
  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
  具有很大局限性
  在提案中,冯平分析认为,在我国原有食品标准体系中,检测方法标准一直以推荐标准的形式存在。新修订的标准,检测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但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判断食品安全与否的基本依据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该物质是否超过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只是手段,首先应该强调方法的准确度。其次,从国情出发还要考虑经济性和先进程度。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且国际上也没有把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性标准的。
  冯平在提案中举例说明,如:苯并(a)芘的测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中仅规定了《GB/T 5009.27》为检测苯并(a)芘的方法,即纸色谱的荧光光度计和比色测定的方法。但现在采用液相色谱法(HPLC)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早已面世。如:《NY/T1666-2008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SC/T3041-2008水产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2509-2008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等。现在大部分食品与农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均按照GB2762-2012标准执行,检测时对照GB2762-2012中苯并芘的限量标准对产品中进行判定,方法必须依照GB/T 5009.27,其他检测方法无效。尽管新的标准方法准确度高、出结果快,但检测机构不能合法使用,影响了检测效率和社会效果,并且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又如:GB 2762-2012中规定镉(Cd)的检测方法为GB/T 5009.15,此方法为原子吸收法,而随着检测技术发展,新的检测手段“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法也已经出台,如《SN/T0448-2011进出口食品中砷、汞、铅、镉的检测方法》采取了(ICP-MS)法,但因GB 2762-2012只准许使用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限制了新技术在检测工作中的使用。
  有新检测方法
  不应限制使用原有检测方法
  冯平介绍,新的检测方法出现后,原有的成熟检测方法也不应限制使用。如:“植物源性食品中稀土含量的检测”GB5009.94-2012代替GB/T 5009.94-2003时,新标准中只规定了(ICP-MS)法,取消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法。而(ICP)法测定稀土含量是准确的,取消此法,很多检测机构的ICP设备将会闲置。同时ICP-MS属于发达国家限制向中国出口的仪器(半军品),进口受限多、周期长,使检测工作的开展极大地受制于人。同时,国外高端仪器在我国检测市场处于垄断地位,新的检测方法过分依赖高端进口仪器,用作食品安全的强制标准使国外仪器商大大受益。由于机构重复建设,为了适应检测方法的要求,检测设备不得不大量进口,检测领域成了国外高端仪器公司的试验场和最大消费市场。
  检验方法与规程作为强制标准在产品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检测市场,但由于检验方法标准研究的分散性和多样化,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时受到领域、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往往不可能做到全覆盖,且又很难及时增补,造成了大量检验方法研究成果的闲置。
  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国情
  不应强制过度依赖高端仪器
  为此,冯平在提案中建议:
  1. 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再作为强制性标准。
  2. 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强制过度依赖高端仪器。
  3. 明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一种最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为相关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复检方法。
  4. 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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